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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工伤事故1-10级赔偿项目及标准:

来源:时间:2017-02-19热度:0



  


未死亡的情况: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条例三十条) 。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 (条例三十条) 。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条例三十二条)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 = 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 = 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 = 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27;

二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25;

三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23;

四级伤残补助 = 本人工资 * 21;

五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18;

六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16;

七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13;

八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11;

九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9;

十级伤残补助 = 本人月工资 * 7;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90%;

二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85%;

三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80%;

四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75%;

五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70%;

六级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60%

注:五六级伤残津贴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

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

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

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

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云南2017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297元。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33;

六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29;

七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22;

八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18;

九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13;

十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15;

六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13;

七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8;

八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6;

九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3;

十级伤残补助 = 统筹工资 * 2。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注:以上两项补助五、六级适用于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七到十级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全部由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死亡的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价。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赔偿前提是

   (一)因公死亡;

  (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配偶抚恤金=6万元;

=4万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满18周岁终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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