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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来源:李冬辉律师时间:2017-06-01热度:0

2017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已经出炉,李律师针对赔偿项目及标准为您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综上,发生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分别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必要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的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具体计算方法与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准,后续医疗费可遵医嘱以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后续医疗费鉴定金额为准,若截止一审辩论终结前尚未发生的,可待后续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受害人的误工收入需结合受害人住院治疗的医嘱及出院证明予以确定误工天数,构成伤残的,误工天数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误工费金额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没有证据的,参照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综上,护理期应依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及天数,具体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护理人员工资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的计算标准以受害人就医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为准,且应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云南省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云南省营养费计算标准为30-50元一天,营养费期限结合医疗机构遗嘱、病例及鉴定结论综合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分为1-10十个标准,一级最高,十级最低,每个等级按照10%递减,云南省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20元;假设受害人构成10级伤残,则

城镇人口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为28611元×20年×10%=57222元;

农村人口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为9020元×20年×10%=18040元

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云南省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20元;综上,未满六十周岁的人死亡,

城镇人口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为28611元×20年=572220元;

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为9020元×20年=180400元

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九、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16年度云南省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8904元,故丧葬费为78904元÷12月×6=39452元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附: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51日至20184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费用计算。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2017 5 27
2017
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
二、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0元。
三、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622元。
四、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331元。
五、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20元。
六、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769元。
七、2016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904元。
其中:
(
)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9元;
(
)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14元;
(
)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995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517元;
(
)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58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3349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803元;
(
)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1957元;
(
)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170元;
(
)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4379元;
(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646元;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09元;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819元;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724元;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514元;
(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133元;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95元;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825元;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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