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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告”的房产继承官司——从一个真实的故事谈我国遗嘱继承纠纷法律制度

来源:杨偈律师网时间:2015-04-18热度:0

            九年前的一天......

也正因为如此,两个儿子、儿媳和老汉关系一直不好,尤其是对尹艳艳这个年轻“后妈”更是怀有极大不理解及成见,老汉去世,办理完丧事后,双方九年来没有任何来往和联系。对老父亲的这套房子,哥两的态度是既不争夺也不过问。

虽然两人年纪相差胜远,并且老汉还有两个将近三十岁的儿子,但对尹艳艳而言,人家还是个大花姑娘,跟你老汉一辈子,不可能没有个孩子呀!

于是乎,2001年尹艳艳顺利产下了一个男婴,取名小涵。

小涵3岁时,老汉与世长辞了。

遗嘱一直攥在尹艳艳的手中。因为她不懂文化,不懂得那张破旧的信笺纸的意义,也怠于为儿子去争取属于他的权利,所以这张纸一攥就是9年。直到2013年该片区被划为拆迁范围,房子面临拆迁、过户、补偿的问题,尹艳艳想起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老汉的。

着可急坏了尹艳艳。

于是拿着这张遗嘱来到官渡区房管局要求变更登记,将房产权利人变更为小涵。可得到的答复却另她大为不解。

房管局工作人员说,因为这份遗嘱不是公正遗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尹艳艳纳闷了,明明是孩子他爸亲笔写下的,怎么就不能过户呢!莫非是怀疑我造假?既然当时没有做公证,现在还可以作吗?否则那这房子不是白瞎了吗!我还有什么办法将房子过户到小涵名下呢?......

太多的怀疑和不解笼罩着尹艳艳,惶惶不可终日。

律师介入

带着疑虑,在老汉生前同事朱先生的陪同下尹艳艳来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向我详叙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在充分了解事情原委并认真分析遗嘱后,我给她作出了律师意见:房管局确实无法为你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该遗嘱没有在生前进行公证,房管局工作人员无法也无权认定这份遗嘱的效力。但因为被继承人老汉已经死亡,无法做遗嘱公证。虽然可以做继承公证(注:不是遗嘱公证),但必须所有法定继承人一同到公证处签字同意该房子由小涵继承,否则就没法公证。但大的两个儿子因对尹艳艳有成见,对此事不闻不问,要让其来做此公证是不可能的事情,只能另谋出路。但这并不等于这份遗嘱是假的,也不意味着这套房子就没法过户。现在的办法只有一个:将另外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并判决该房产的继承权属于小涵,然后拿着法院的这份确权判决书到房管局要求过户即可

经过慎重考虑,尹艳艳接受了我的法律意见,决定委托我作为小涵的代理人,代为处理该起复杂的继承纠纷,并于当日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将案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当日受理了案件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本案已于2013年4月22日正式立案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留给了我很多思考。

正如前面所述,本案作继承公证是不可能的,唯一办法只有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是解决争讼双方争议的程序,但本案中的双方没有争议呀!既然是诉讼就得有被告,所以必须将小涵的两个哥哥列为被告起诉,可小涵的两个哥哥并不和他争夺房子呀!这不就是本文题目中所言的“没有被告”的官司吗

起诉他们合适吗?他的两个哥哥都已经50岁了,孙子都比小涵大,平时对小涵这个小兄弟还是比较喜欢的,正如老汉在遗嘱中说的一样毕竟是同根生。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毕竟现阶段国人对“打官司”还是不能轻易接受的,不是有言道“一场官司十年仇”嘛!正如本案中的尹艳艳,非常不愿意起诉前夫的两个儿子,但限于法律的规定,只能将两个本无争议的人硬拉上被告席了,但庭后的矛盾和纷争就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了。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六种特别程序,也就是不是打官司的程序,比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因此,本律师认为,我国非讼程序应该再增加一个“自书遗嘱效力确认案件”,将其也作为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之一,利于当事人处理没有争议但又没有公正的自书遗嘱过户问题。一方面,消除没有人争夺遗产时“硬拉”他人作被告的尴尬,另一方面,即使法院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在老百姓心中的感觉和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毕竟老百姓心中认为这不是“打官司”,法院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的目的不是和谁争财产,而是“共同处理问题”,在情理上和感情上都容易接受,也不易在庭下滋生其他纷争,利于社会和谐。

另外,为避免被继承人死亡后无法办理房产或车辆等遗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我强烈建议:遗嘱尽可能作公证!也就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死亡时就到公证处作公证。虽然我国《继承法》等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遗嘱必须作公证,也就是说不作遗嘱的遗嘱样是有效的,但是未做公证的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一旦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光拿着一份遗嘱去房管部门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是不可能的,因为房管部门无法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时也不可能再做遗嘱公证,若其他法定继承人又不配合,继承公证同样无法办理,最终就导致无法变更登记手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此为本人鄙见,望同仁不惜赐教,共同探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为本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杨偈律师

2013年4月27日于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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