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406号
原告:周XX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李冬辉,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17日16时40分,原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昆明市北辰大道麦德龙附近时,被告赵XX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先后治疗花费医疗费31619.75元,并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鉴定费2080元,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原告和赵XX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均予以扣减,且不认可伤残等级鉴定,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201148.35元。
判决结果
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扣除赵XX垫付的费用,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66984.95元,被告赵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共3538.5元。
李冬辉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在现在较为普遍,但保险公司为了利益需要在协商时往往需要扣减一定费用,例如医疗费按百分之八十比例支付,营养费、误工费等标准普遍偏低,如果轻微事故双方可协商解决,较为严重的,协商不成,还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律师经法院判决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较为合理。
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李冬辉律师 1528845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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