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飞涨时期,有的开发商后悔卖便宜了,宁愿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转手就以高出原价数十万的价格卖掉房屋。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共分为8个部分、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的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生开发商或是买房人违约的情况,除了赔付定金,还可以根据房价涨跌提出索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若是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可以提出索赔。不过,仔细看原文后可以发现,“定金”两个字很关键。这说明,关键的28条,约束的是“预约合同”。也就是说,是认购书、意向书等等,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牵涉到的“定金”,也就是诚意金之类,并不是购房的全款。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林启凤律师 电话 1388818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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