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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险驾校学员跳车身亡 理赔之责谁来负

来源:时间:2014-01-05热度:0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可咨询陈金玲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88566513

2013年2月23日,于某驾校学习的学员胡某乘坐驾校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车辆上坡时尾部出现异常黑烟,且车尾灯光照射下尤为明显。在未封闭后车厢中乘坐的,包括胡某在内的六位培训学员均表示诧异。靠近驾驶室的学员敲打后车窗向驾驶员示警,受害人胡某则站起并将双腿自车厢内伸出车外,由车上跳下后因为惯性使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3月4日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随救护车一同到县医院,因此该事故无现场,公安机关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为由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后该事故在相关部门主持下,驾校与胡某父母就胡某的死亡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驾校赔偿胡某父母共62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驾校理赔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遭到拒绝。2013年8月,驾校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万元。

 

      保险公司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为意外伤害,是因紧急避险引发的意外伤害。胡某是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只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胡虎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

 

      陈律师[13888566513]观点:

 

      关于胡某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当这样理解:胡某因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及驾校于事故发生后对死者亲属赔偿620000元的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涉案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限定驾驶室载客5人,但该车却在后车厢另载客6人,违背交通安全法中的限载规定,且因驾驶人员无法掌握后车厢中人员情况,致后车厢中乘座的胡某,在避险跳车过程中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因此该起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大队以事故现场不复存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但从现场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事故车辆违法载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错误判断车辆行驶中出现的情况,盲目跳车自救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胡某因位于后车厢内,而后车厢属载货区,故其应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车内人员;另外,该事故车辆后车厢中乘座的另外五人均证明胡某系在跳出车外后身体与车辆发生碰撞,应理解为胡某在跳出车外后因行驶中的车辆惯性致头部与车辆发生碰撞受伤,其碰撞受伤之时已不在车上,因此胡某应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驾校的驾驶员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胡某死亡,应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在医疗费、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全额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损失40余万元按照事故责任由原告分担70%。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责赔偿。

 

      云律师提示:

 

      一、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三、二者的关系。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来说,在超出交强险部分能够商业险里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避免了向被保险人索赔不能达到有效赔偿的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也希望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人,避免了被保险人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繁杂程序。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能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更利助于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作为加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能够比较容易地从损失的赔偿和事故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陈金玲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88566513,QQ号码:523564413,微信号:a13888566513地址:昆明市关上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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