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乡今夜思千里, 霜鬓明朝又一年。”
春节将近,许多游子归心似箭,许多年迈双亲翘首以盼。
如何过一个祥和年?遇到侵权如何维权?恐怕广大网友还不甚了解。为让广大网友带着法律上路,放心千里归乡,这里就归乡途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做了一一梳理,以飨网友。
买票难:火车票的法律性质易忽视
“君问归期未有期”,一票难求已经提前到来,虽然2013年春运从1月26日才开始。但随着近年来铁路的订票方式、票载内容发生的较大变化,火车票的合同凭证的法律性质容易受到忽视。例如,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的小夫妻被刑拘引起舆论哗然。
我国合同法的客运合同一节,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广大旅客和做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广大旅客应注意合同法的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的违约责任:“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据报道,1月16日至1月21日,上海地区每天售出的火车票都有近40万张,不过,售票量大的同时退票也不少,18日-21日平均每天的退票量也达到了1万余张。而上海铁路局的数据也显示,最近几天电话订票也有三成左右的车票到期未及时取票。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二节第四十八条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旅客在取得火车票以后,则享有知情,迟延、伤亡索赔,救助等权利,如果旅客与铁路运输部门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据下列规定主张权利: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最具春节特色,在鞭炮声中辞旧迎新,是中华民族传统的过年习俗。
按照北京市烟花办制定的时间表,1月26日零时起,2013年蛇年烟花爆竹开始正式配送。首轮花炮配送将至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五)结束,从2月5日起,北京市五环内所有花炮网点开始销售烟花爆竹。
杜福海律师提示,在购买烟花爆竹时,消费者以就近、适量购买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规范了北京市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标准,北京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订货以及市民购买均须符合该标准。
按烟花爆竹国家的标准分为四级,普通市民能够燃放的一般是C级、D级,A级为专业燃放,如国庆、周年大庆。而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组合烟花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同样在北京禁止销售和燃放。
仔细观看该标准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人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点:14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在成人监护下燃放。
据北京市烟花办介绍,2013年烟花燃放仍设有16类禁放区,全市共6.4万处禁放点。同时,除夕之夜仍将开设集中燃放区。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拜大年:谨防礼尚往来成权钱交易“黄金周”
“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谨防过节成权钱交易的“黄金周”。
2012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引起很大关注, “一万元”被解读为行贿罪的立案、追究标准。
春节期间,拜年和送礼几乎必不可少,明中叶陆容在《菽园杂记》卷五中说“京师元旦日,上自朝官,下至庶人,往来交错道路者连日,谓之‘拜年’。然士庶人各拜其亲友多出实心。朝官往来,则多泛爱不专……”
“朝官”的“泛爱不专”,在目前由大量案例演绎为,春节是官员滑向腐败深渊的高危节日,据某地检察机关5年立案查处的885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析,有近八成都曾在节日里受贿,其中春节尤其突出,民间因此有种说法,“廉不廉,看过年”。
春节的礼尚往来之“礼”变了味,其背后是不正当利益;“尚”也变为“门好进、脸好看、礼好送”的权钱交易“黄金周”。
第一柄斩断权钱交易的利剑早已落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就可以犯罪论处。至于5000元以下的,一般都以违纪处理。但5000元并非“生死线”。如果每次收2000元,连续收多次,只要证实涉嫌行贿受贿,同样可立案查处。
现在,一万元行贿入罪,无疑是治理腐败的又一重笔,今年春节第一次迎来行贿受贿双方向明确“禁行”,未来值得期待。
大年初一早晨,晚辈起床后,要先向长辈拜年,祝福长辈健康长寿,万事如意。长辈受拜以后,要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分给晚辈。
孩子得到的压岁钱,一般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也有例外,尤其近年已闻已达十万、数十万。压岁钱,从形式上看,别人家大人给自家孩子压岁钱是一种无偿赠与,但实质自家的大人基本上要以类似的数额回赠。
孩子压岁钱所有权归谁因此有了争议:有人认为,应该融合到家庭财产;有人认为,“当孩子取得数额大的压岁钱后,或孩子主动交给父母,或由父母向孩子收取,这是无可厚议的”,理由是“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抚养人”;有人认为,应该归孩子所有。在这个问题上进行法律推理,主要依据两个法律条款: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拼车”险:面临众多法律风险
“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买不到票也要回家过年,随之“拼车回家”应运而生,在今年春节期间可能会出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36号)》规定:
2013年春节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13年2月9日00:00起,至2013年2月15日24:00结束。免费期间,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车辆的范围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以及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找个有车的老乡拼车回家”,据说成为时下热门的话题,一些网站还提供《春节拼车协议书》下载服务。
“拼车回家”在的好处,近的无疑是不用去争抢那“20秒内售罄”的火车票,远的还有更节省费用、资源、减少碳排放量、解决交通堵塞等等问题。虽然有人说,在国外“拼车”的做法已经相对成熟,瑞士、荷兰等国家对这种现象经过研究后认为,拼车可以减少大气污染并且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欧美等发达国家就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和保护“拼车”行为。但是,“拼车”的法律问题,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非常复杂。
拼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无偿拼车;二、共担费用式的有偿拼车;三、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
第三种拼车类型违法,显而易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共担费用式的有偿拼车,在情只是共同承担相应费用,在理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在法“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第二种拼车类型合情、合理、合法。麻烦出在现实执法中,第二种情况疑似第三种情况,并不容易区分。
我们一起来看网上一份名叫《春节拼车协议书》,双方的责任及义务中第二条规定,乙方(搭车人)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搭车费用;第七条规定,如果乙方(搭车人)中途下车,甲方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单从条款的形式内容来看,这份《春节拼车协议书》由于没有体现共担费用的条款,例如成本清算、费用分担、多退少补等内容,很容易被误认为第三种情况,即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因此,车主会直接面临行政处罚。
“拼车回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有:双方纠纷争议、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
防侵财:平安回家戒贪心别露富
“马上相逢无纸笔,凭君传语报平安”。无论采用什么交通方式,总是要回家的。铁道部运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春运,全国预计客运量31.58亿人次。我们衷心的祝愿:所有回家的人,一路平安!
春运前后的旅途上,是侵犯财产性案件的高发期和多发地带。其中尤以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为案件多发、高发。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均违背受害旅客的意思,预防的核心是不露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广大铁路公安干警通过多年反扒实践,概括出扒手的盗窃规律,总结出许多反扒经验经常予以公布提示,我们应该留意对照预防。
扒手的列车盗窃方式主要有:“紧贴身”、“挤车门”、“拎包”、“摘挂”、“掏心”、“调包”、“抹子活”等。“紧贴身”多发生在上车或排队买票时;“挤车门”则是利用拥挤或故意制造拥挤来创造盗窃机会;“拎包”是趁旅客打水、洗手、上厕所的片刻实施盗窃;“摘挂”、“掏心”、“调包”是将自己的衣服盖在衣帽钩旅客衣物上及把自己的包放在旅客行李旁,假装掏兜、拿东西完成扒窃、调换;“抹子活”,是在后半夜是旅客最疲乏、睡得最熟的时候,在旅客贴身衣服上快刀一划,窃走钱物。
预防列车盗窃的方法是在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的同时,排队购票、按次序上车,尽量结伴同行彼此照看以及轮班休息、睡觉等。
诈骗罪,恐怕是事后最令受害旅客懊恼的案件。从犯罪结构来说,诈骗罪是犯罪份子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然后处分自已的财产从而造成损失。因此,在诈骗犯罪中,受害旅客在本身有责任的同时,与抢劫犯罪、盗窃犯罪、抢夺犯罪相比,也是最有机会预防并避免遭受财产损失的一类案件。
以往春运发生过的诈骗案件有:“网络购票诈骗”、“变卖贵重物品诈骗”、“丢包诈骗”、“电话诈骗”、“中转签字票诈骗”、“短途变长途票诈骗”、“换票调包诈骗”等。
以“变卖贵重物品诈骗”最为典型,犯罪分子以持有金表、金饰、美元诱耳,谎称急需用钱为由,引诱旅客出资购买。
犯罪份子的欺骗方式是存在共性的,那就是诱之以利,预防方法就是戒“贪”,不要妄想占便宜,在便宜的背后是犯罪份子精心设置的“局”。
“年货市场渐渐进入购、销两旺阶段,眼花缭乱的商品、热闹红火的促销,唤起消费者强烈的购物冲动,然而消费者此时需要注意:警惕放松、麻烦开始。”杜福海律师说 ,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时,广大消费者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消费者往往是在买卖完成之后发现问题,尤其是在选择网上团购年货的销费模式中,这种补救式解决基本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来完成。目前,明目张胆地违反两法越来越少,转向“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即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商家捂住该条后一半,打起前一半的主意。
北京日报报道一个事例:近日,在北京打工的小杜,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台摄像机,想回家后记录与亲朋团聚的欢乐场景。收到货后,小杜发现摄像机拍摄画质特别差,小杜便和卖家商量退货。但商家说:小杜下单时,商家已经通过弹窗形式告知其交易合同:售出产品只换不退。小杜点击“我同意”之后,该订单才会成功生成,因此不同意退货。
商家在合同中加入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还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
因此,广大消费者警惕购货陷阱的第一道关卡应该设置在交易合同上,警惕签订“不平等条约”。
而事后补救的王牌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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