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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李建文,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外窑村河东路7号,电话:13108718819。
被申请人:陈金文,地址昆明市吴井路176号文化市场1-1号,电话:63511728,13888892878。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何同芳及陈金文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度昆知民初字第416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李建文购买的产品是由陈金文出售的,李建文并不知道该产品有侵权行为,故相关责任应当由陈金文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金文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12月31日
注: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游学律师13608716514,QQ5312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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