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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来源:原创时间:2012-12-13热度:0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效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二是制定程序合法。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在劳动纠纷产生时才可作为审判依据。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特别注意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合法的程序又包括以下两个:一是平等协商;二是公示告知。

所谓平等协商,就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也就制定的程序应当平等、民主。公示告知则是说规章制度制定之后,应当通过发放、传阅、培训、开会或其他可以让职工知晓该制度的方式进行告知。

只有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才可以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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