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权益保障开始的一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无疑为劳动者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有法而不懂法或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这部保护法也无用武之地。笔者将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践,简述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不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及时的或甚至就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成立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合同也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分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收取押金、扣留证件之不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是说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扣留证件等行为均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如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除因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而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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