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国际公约(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民定融租租赁律师团队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案件的处理采取退租法、续租法、留购法(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等的处理方式,帮助大量客户解决了融资租赁中的矛盾,获得了客户的由衷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