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为台湾人,因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程序较为复杂,遂找到一大陆朋友,以该大陆人之名投资设立公司,大陆人为显名股东,而台湾人为隐名股东,并实际掌管公司的经营活动。 该公司经过7年的发展,已成为全国连锁的知名美容店,资产过亿。此时,显名股东起了贪念之心,欲将该公司真正转为其所有,遂以台湾人在经营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台湾人返还侵占之财产。 本律师作为台湾人之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双方之间对代持股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经过详密的资料搜集、证据组织,积极应诉,不仅赢得了诉讼,同时确认了台湾人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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