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莫某随同乡牛某来到A市打工,从事电线电缆架接安装工作。2011年6月,牛某按照其雇主XX公司安排,带领莫某等九名工人去到C公司,从事电线安装工作。为了方便,平时领取报酬时,都由牛某代领,然后再由牛某发放给其他几名工人。2011年8月,在从事C公司电线安装作业过程中,工作车间内支架钢板发生垮塌,莫某当场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7天,全休4个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一万元,误工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因XX公司不答应赔偿,莫某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一万元。
庭审中,XX公司辩称,莫某实际是受雇于牛某,由其将工程承揽给牛某,再由牛某雇佣工人进行完工。并出具了牛某支取工资的收据等作为证据。莫某代理人出具施工当场证人证言,C公司证明事实经过及相关情况的证明,牛某的证言等,证实其确实受雇于XX公司,并因该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数额。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莫某受雇于何人。经法院认定,XX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辩解,采纳原告方观点,并据此判决XX公司赔偿莫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十万元。
至此,代理律师成功帮助莫某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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