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分别于
A公司委托我们于
我方向法院申请调取“刘XX”的社会保险记录,仍而经法院调查,并没有查到“刘XX”该人的社保记录。根据我方提交的送货单据,有“存根、客户、仓库、财务”四联,且由于B公司承认与我方发生过一次开过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故而,法院要求对方提交送货单客户一联,若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后对方逾期未能提供。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双方交易事实的存在,交易金额为57450元,对方已收取了我方货物,但并未提交已支付上述货款的证据,故而判决对方支付我方货款人民币16850元。
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近半年的诉讼活动,A公司最终争取回了合法权益,但其中的诉讼风险却是较大。实际买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诸如:未签订买卖合同,未有买卖交易对账单,没有买方盖章确认的收货单等,都值得我们加以注意防范,以备发生类似恶意欠款行为时,能够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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