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林启凤律师受李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二李某的辩护人,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李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李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一、被告人李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不是本案的主犯。
根据检察院依法查明的事实,本案是因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不满欲打,与被告人肖某预谋后邀约李某、秦某等七八人,对被害人实施追打,李某并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主要表现在:⑴发起共同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⑵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但李某在该共同犯罪中是受他人邀约,并并接受他人已经策划安排好的行动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从犯,根据《刑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师刚系主犯不正确但其量刑适当。
二、被告人师李某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李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三、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李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其犯罪时年仅20岁,入世不深,思想不成熟,做事缺乏思考,光有一身帮助朋友的热情,却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以致造成了今天这样不但害人还害己的结果,但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具有可教育性,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于被害人来讲,获得应有的赔偿才是对其最大的弥补,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积极的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小到最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酌定情节,因此,法院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基于本案被告人伤害被害人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加之被告人不是主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民事赔偿部分又有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的行为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参与犯罪的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改头换面、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请求法院看在被告人师刚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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