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林启凤律师受申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申某某的辩护人,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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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申某某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本案被告人申某某没有参与预谋,因其女友“思思”接到林某的电话后叫其陪同一起去找其他被告人,直到从被告人张某某住的旅社出来准备去作案了才知道怎么回事,之后被其他被告人邀约一起参与了抢劫,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主要表现在:⑴发起共同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⑵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但申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是受他人邀约,并接受他人已经策划安排好的行动计划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从犯,根据《刑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申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此次犯罪是受他人邀约、利诱,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申某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是受他人邀约、利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当庭认罪,真诚悔罪。
被告人申某某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非常好,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岁不久,入世不深,思想不成熟,做事缺乏思考,以致造成了今天这样不但害人还害己的结果,但这也说明了申某某主观恶性小,具有可教育性,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没有携带凶器抢劫,抢劫数额较小且没有参与分赃。
被告人虽然参与了抢劫,但其一没有抢劫的故意,二没有参与预谋、策划,三没有参与分赃,至始至终就是一个帮助犯,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申某某抢劫手段单一,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
六、受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明知是未成年还带去开房,其主观上已经有了犯意,正是由于受害人主观的犯意才酿成了今天的结果。试想如果被害人没有犯意只是出于帮助被告人找住处,在其他被告人问他是否要报警时其为何不敢报警,还主动说拿钱给被告人了结此事,这足于说明受害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因心虚、害怕所以才自愿拿出钱来解决。根据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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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申某某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抢劫数额较小且没有非法所得,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可以适用缓刑”之规定。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请求贵院看在被告人申某某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林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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