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代理终结报告
致:吴杰 女士
您诉张天华离婚纠纷案已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现本案的律师代理工作已全面结束。为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就本案对您作出如下报告。
本案的调解结果如下:
1、您与被告张天华自愿离婚;
2、您获得婚生女张雨曦(化名)的抚养权,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成年。
一、关于律师工作
2016年3月21日,您在此前电话沟通的基础上来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下称“我所”)向杨偈律师咨询本案相关法律事宜,并决定委托我们作为您的代理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在详细了解与本案有关的细节后,杨律师当即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并由您签字确认后离开。
3月22日,我们前往官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并获准立案。此后,本案一直处于法院待处理状态。
4月14日,杨偈律师查询到本案的主办人员,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您。
4月21日,官渡法庭吕书记员电话告知杨律师,被告以其不在昆明为由拒绝领取传票。随后杨律师经与您沟通得知被告仍在昆明正常上班,随后杨律师与书记员约定4月28日亲自前往被告住处送达传票。
5月4日,我们前往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传票。本案定于6月17日09:30开庭审理。
6月16日,我们继续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到被告对您实施过家庭暴力,只不过因您未报警,故未留下证据。您同时向杨律师发送了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因内容并无帮助,杨律师决定不作为证据提交。
6月17日09:30,本案如期开庭审理,您同杨律师、宋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天华出庭参诉。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当场领取了调解书。
二、关于案件处理结果
在您的积极配合下,我方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在我们前期的立案、制作证据等律师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法院的调解程序,使您达成了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目的,摆脱了长期痛苦的不幸婚姻。
三、结语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您的委托后,我们尽职尽责,依法完成了基本的律师代理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委托事项,取得了较理想的处理结果。
对您两次婚姻的不幸,我们表示遗憾;对您工作的配合,我们表示感谢。同时,由于时间及水平有限,我们的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得到您的指正,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最后,祝您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偈
助理:宋红琼
TEL:137 0871 1023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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