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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及相关房屋转让协议的撤销

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时间:2019-03-18热度:0

遗赠扶养及相关房屋转让协议的撤销

——老妇状告第三者诉求撤销遗赠抚养协议

   基本案情及诉求64岁的武大妈没想到自己这么大岁数了,还要与51岁的保姆,也是自己的“情敌”对簿公堂,目的就是要回自己居住的这套房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武大妈诉称,原告与已故丈夫杨先生为再婚夫妻,于1993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了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一套。
    被告保姆李某曾是原告在河北工作时的同事。2003年,李某到北京做保姆,借住在原告家。2005年5月中旬,原告身体有病,为照顾自己和丈夫,他们雇佣李某作保姆,每月保姆费500元。
  但是,李某到原告家时间不长,即与原告武大妈的丈夫关系暧昧。原告发现后,原告的丈夫向原告写了保证书。由于李某善于言辞,于是她继续留在了原告家干活。
  但是,李某利用自己和杨先生的关系相要挟,要求与原告夫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李某负担原告与丈夫的生养死葬及生活护理,原告夫妇将房屋过户给李某。迫不得已,原告和丈夫杨先生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遗赠扶养及转让房屋的要求,并在李某提出的合同上签了字。该合同中,李某确定了较低的房价,可也不是实际给付,而是以保姆费抵付。因买卖虚假,李某为无偿占据原告房屋,又让原告及丈夫给她出具遗赠证明。后李某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的房屋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
  房屋到手后,李某对其保姆工作不再尽心尽力,有时甚至整天不归。但是,按照李某要求,原告丈夫一直在给付李某保姆费。同时,李某吃住在原告家,日常花销,也都由原告承担。李某的行为给原告及其丈夫身心造成重大损害,但顾及名声和身体健康问题,原告及丈夫忍气吞声。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李某的一切花销都是由原告承担。
  原告武大妈认为,李某违背法律和公德,破坏原告家庭,采用胁迫及诱骗手段,使原告在其已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恶意将原告住房无偿占为己有;而且,原告也没有尽职履行保姆责任及履行对原告及丈夫生养死葬的义务。为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和丈夫杨先生与李某达成的遗赠扶养及相关房屋转让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笔者认为确论遗赠抚养协议的撤销权,应明确遗赠抚养协议的以下内容,包括其概念、其撤销权的权利来源及其与解除权的区隔。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3.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4.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法律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二、遗赠抚养协议撤销权的权利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故相关权利人可据此主张撤销遗赠抚养协议及基于此协议而达成的房屋转让合同。

三、撤销与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区隔,上述已论之撤销权当了然一胸,下面着墨论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规则

1.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权行使条件

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权行使规则

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

【实务解析】1)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一,《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一种,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我国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有两处,一是《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而《继承法》和《合同法》均属于《民法通则》的子法,二者并非子法与母法关系,从法理角度而言,《继承法》中未规定和规定模糊的条文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内容,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故不适用《合同法》。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第一,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主要是从保护被扶养人(老年人)的权益出发,并非强调协议的契约性、公平性。因此,赋予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并不会损害公平正义精神。第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得到了履行,不应仅仅看条文规定或者扶养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被扶养人内心的一种感受。一旦内心得不到温暖和关怀,被抚养人提出解除协议,即表明了其对抚养人的扶养内心不认同,属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维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强制履行力度。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双方在被扶养人死亡前的任意解除权。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进行解释的必然结果。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往往是将自身最后的财产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条款之一,而如果一旦发生扶养人仅“养”不“扶”的情形,被扶养人唯一可以拿起的“武器”就是任意解除权了。据此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赋予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扶养人会尽心尽力扶养老人,使老人享受到天伦之乐。被扶养人在一旦行使解除权就要偿还已支付生活费的考虑下,也会慎重行使自己的任意解除权。综上,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在被扶养人死亡前,扶养人和被抚养人对此遗赠扶养协议均具有任意解除权。

【案例索引】寇海军、张会平与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见《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作者陈志伟、闫莉,河南省浙川县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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