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核准临沂首例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判刑4年
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却仅仅获刑4年。
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判决,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这里面没有任何猫腻。该案审判长、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时圣宏11月12日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案件详情。
最高法:量刑适当
2011年12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段某酒后与一肉联厂看门人于某发生口角,段某将于某摔倒在地,并对于某拳打脚踢,将其打伤。
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6日死亡。经鉴定,于某系因脑内出血而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系脑出血的促发因素。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且造成被害人死亡。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段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平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系被害人脑出血死亡的促发因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但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原发性脑出血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脑出血发作的促发因素之一;被告人作案手段一般,危害结果并非被告人所追求,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该案经平邑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
近日,平邑县法院收到最高法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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