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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案辩护的最大败笔在哪?

来源:时间:2013-12-02热度:0

 李天一案件终于在毫无悬念中尘埃落定。媒体报道,李案二审维持原判,有律师表示对申诉充满信心。勇气可嘉!但是,专业人士都知道,二审如此,申诉只能给李家一点心理安慰,根本没有希望翻案。所以说,二审判决,这个案件基本上尘埃落定。律师办理一个案件,开庭之前殚精竭虑,唯恐百密一疏。无论结果最后如何,办完每一个案件都会有很多遗憾,感觉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哪怕是胜诉的案件也是这样。平时办完一个案件,我都会认真反思一番。这个案件,我只是一个看客,由于是影响太大,关注太多,案件办完了,不知不觉又要像老牛反刍一样反思一番,就像自己做完了一个案件一样,反思几乎成了条件反射。

首先,我要感谢律师同行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学习机会,一个值得深思的案例;其次,我要说,律师同行的表现可圈点可点的地方很多,很多地方都是值得我学习的。由于本文以反思为主展开,可能文中对他们的赞扬少一些,讨论多一些,这并不等于我对他们的敬意有丝毫减损。

先说侦查阶段。李案案发之后,媒体报道很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这时候律师介入此案,一举一动都是新闻记者追逐的对象。律师对案情不明,不宜多说话,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面对舆论一边倒的谩骂李某某及其家人,关于李是不是未成年人,李双江和梦鸽有很多被恶意攻击的言论,有的已经超出了对名人议论的范畴,媒体审判好像已经势在必然,这时候律师继续保持沉默就有些不合适。梦鸽求助律师帮助,律师对于外面铺天盖地的舆论置之不理,一心按照办理普通案件的思路,按部就班的做一些常规工作,除此之外无所作为。这势必引起委托人梦鸽的不满,所以,梦鸽请辞第一波律师就在所难免了。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并不是什么都没做。侦查阶段的律师和我相熟,曾经和我交流过他们的工作内容。从律师本分工作来讲,我认为还是比较称职的,最大的遗憾是没有积极与媒体进行良好的沟通。李家一方在舆论方面的缺位,使得社会偏见日渐加深。这个阶段,律师已经了解到李在未成年人身份方面具有确定无疑的证据,也知道案情中存在或嫖娼或强奸的两种可能性,并且律师也就案情中可能存在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交涉,这些行为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披露,也许后面的工作就少一些被动,最少会减少梦鸽的焦虑,不至于频频更换律师。侦查阶段的律师没有调查权,还有很多刑事风险,这使得很多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也是有社会原因的。而这一点,律师没有很好的争取委托人的理解,也没有很好的分担梦鸽女士的舆论压力,这是导致解聘的原因。办理名人案件必须面对舆论压力,必须学会和媒体打交道,媒体在名人案件中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梦鸽女士在这个案件中有很多决策失误,但是对于媒体的敏感是正确的。

梦鸽聘请的第二波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发表了一篇措施强硬的声明,对媒体和社会偏见提出警告,甚至威胁如果有谁再敢继续侵害老艺术家以及未成年人李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权利将诉诸法律。这位律师勇气可嘉,但是有失鲁莽。因为李案面对的不是那一个人或者哪一个媒体,而是社会公众,这是一个无法谈判无法威胁的群体,只有善意诚恳低姿态的沟通,只有适时地披露真相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才有可能争取公众的支持和谅解。所以,这位律师的声明一发出,立即如同油锅里撒进了水滴,不但舆论没有被吓住,没有激起了更多恶评。这个律师的工作效果不会太好,唯一的效果值得提的是让很多媒体提到李天一的时候,注意到了李天一的未成年人身份,开始使用“李某某”的称谓。大家都知道李某某就是李天一,这时候再提李某某和提李天一实际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后来在审判阶段,梦鸽女士一度要求公开审理此案,希望社会公众知道李天一是被冤枉的,而不是希望大家知道李某某是被冤枉的。对于当事人来讲,披露不披露李天一的名字已经没意义了。这个律师不久就被梦鸽辞退,这个结果几乎在发表声明那一刻就决定了。这位律师没有认真分析委托人的深层次需求,只唯委托人意志是从,委托人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实际上,委托人不是专业人士,委托人的要求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即使是合理的,还要在深刻理解案情理解形势的基础上,适时采取行动。这时候的梦鸽完全是处在一种深深的焦虑中,急躁而盲目,要求律师发表一篇声明就改变舆论导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梦鸽女士见这个律师发表的声明效果不好,就断然否定了这个律师的能力。有错就怪别人,几乎是人类的天性。换第三波律师!梦鸽女士还律师的频频动作,不知不觉把自己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让李处于了一个比较危险的境地。舆论对李家越来越不利,梦鸽也越来越焦虑。

梦鸽聘请的第三波律师,有三个人组成。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被告人只能请两名律师辩护,第三个人就做梦鸽的家庭顾问。实际上,就是梦鸽为了应对舆论专门请的有新闻从业背景的律师。两个刑事律师为李某某做专业辩护,一个新闻律师全面帮助她应对舆论风波。这个安排是可以理解的,是不是完全合理,这里不做深入讨论。我们还说律师的工作。两位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能是为了显示自己的魄力和水平,同时帮助梦鸽挽回颓局,立即接受记者采访,声明要做无罪辩护。这个声明太突兀,整个社会舆论还都在认为李是个实施强奸的恶少,律师这样的声明几乎是在找骂。果不其然,立即很多人开始人肉这个律师。以至于这位资深老律师在退出辩护时自称头上挨刀、心头滴血。看到这份声明,我们律师同行私下也在议论此事,隐隐都感到不妥。梦鸽连换三任律师,尽管可能律师本身有自己的原因,梦鸽在选律师这样的大事上面怎么能这么轻率,怎么能轻易就决定用一个律师或者不用一个律师。要知道,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错过一个程序就错过一次机会,每个诉讼程序都是相互关联的,前后工作都是相互铺垫相互关联相互借力的,频繁更换律师无异于自剪羽翼。梦鸽在处理选任律师方面这么草率,会不会在处理与律师关系方面埋下隐患呢?我们看到的是三波律师,可以肯定的讲,她筛选的律师肯定在六波以上。这是一个隐忧。第二个问题是,本案是多名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其他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情事实的观点很重要,会相互影响。如果只有一个人认为无罪,其他人都持相反观点,这个人即使有理也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地步。再说一个业内规则,律师辩护要做两件事,一件事是解释法律,一件事是解释事实。不同的律师、不同的辩护思路对事实的解释就可能有所不同,会引导被告人按照律师认为有利的方面强调相关因素。特别声明一下,不是律师教当事人撒谎,而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让当事人强调事实中对他有利的因素回避不利的因素。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如果同案被告人的律师对事实理解不一样,如果还有一些利害冲突,则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肯定引导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是不一样的。在刑事法庭上,常常能见到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是齐心协力的和公诉人辩论,而是辩护律师之间打得难分难解,公诉人在一边叼着大烟袋看热闹。果然,李案在律师发表声明不久就发生了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互掐,还不是在法庭上对抗,而是在媒体上相互指责,甚至相互揭短。李案的五个被告人完全有可能统一思路集体作战的,结果辩护阵营里却发生了内讧,起因竟然是梦鸽在选择律师过程中得罪了另一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相互攻击的过程中,其他律师也连带进来了,后来发展到在网上“约战”------辩护阵营崩盘了。在巨大舆论压力情况下,做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本来就很小,现在辩护阵营崩盘,无罪辩护几乎没有成功的希望了。律师的先期声明变成了紧箍咒,李天一的危险在骤增。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李家律师团队也没有和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我相信,无论外面媒体如何报道,法院肯定还是想力求公正的。法官也是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尽善尽美,律师应该友善沟通,帮助法官完善对案情和法律的理解,而不是吹毛求疵。法庭上,被告人之间、律师之间互相攻击,庭审效果不理想,焦虑不安的梦鸽女士就要求公开审理此案,要求对社会公布案情,这分明是摆明了向社会宣称海淀法院是不公正的。这样做就把海淀法院推到了李家的对立面。本来在社会一边倒的谴责李的时候,法院公正审理此案要顶着很大的压力,这下好,帮助法院解脱了。李家律师团队与其他被告人的律师为敌,与法院为敌,与公安为敌,与检察院为敌,与社会舆论为敌,真是四面树敌。我相信海淀法院不会因为律师的错误惩罚当事人,可是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有这样的错误认识,要不然怎么解释犯罪情节几乎完全相同的李判十年,大卫判四年有期徒刑呢?判决结果如此不堪,让无罪辩护声明言犹在耳的辩护律师情何以堪,一怒之下做出了更不理智的决定,竟然违法公布不公开审理案的辩护词。无论何时,律师不能不理智,更不能违法,这是犯大忌的。我同情这位律师受到的伤害,也为他的一连串举措感到遗憾。老大,请接受我的敬意的,也请您接受同行忠告---千万记得律师不是当事人。

在这里还要讨论一下梦鸽家庭法律顾问兰和律师的工作。客观的讲,兰和的工作在同业中争议最大,在网上挨骂最多。在刑事案件中,以非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一起刑事案件专司舆论工作,这是一种创新,无论效果好坏都值得研究。在办理名人诉讼中,注重舆论工作无疑是正确的,至于怎样做才得当,介入到多么深的地步,更值得研究。在河北孙大午案件、浙江吴英案中,舆论的力量都强大到令人侧目的地步。在人们谴责媒体审判的同时,我们不是也在呼吁媒体监督吗?现在进入信息时代,即使普通人也不敢忽略网络对自身生活的影响,更别说名人,著名案件。在司法领域,舆论影响司法已经是不争的话题了。兰和主导李家舆论应对工作,使得社会舆论出现了不同声音,由原来一边倒的认定是强奸变成了强奸或者嫖娼两种可能选项。律师勇敢的透露了案情的另一面,受害人的律师迅速反应,进行了果断回击,表现都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如果李家一方(比如梦鸽)能够在媒体ji上对李案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真诚道歉,如果李家的姿态更低一点,效果也许会更好。这应该是一次危机公关;不应该是一场恶俗炒作。

在一审诉讼中,梦鸽还聘请了专家团论证此案。随着专家团的介入,各种社会资源在集聚,案情博弈往纵深发展。主要专家团成员之一陈有西律师就此案接受了凤凰卫视采访,力主疑罪从无的观点,同时对于同案律师的辩护工作委婉提出了批评。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赵运恒律师,认为陈有西的采访谈话影射其消极辩护,在搜狐上公开约战李家律师团队,要求就有罪无罪进行组织更多的专家进行大论战。赵律师是主张有罪的。一天过去了,一周过去了,李家律师团没有一点反应,没有人应战。团结律师阵营当然是上策,现在律师阵营内部相互攻击,既然已经打乱仗了,已经是狭路相逢,还有什么说的?如果不适时提高到更高级别的论战,肯定一败涂地了。遗憾地是,李家律师团队选择了沉默。期间,兰和打电话给我,我问他:现在已经形成狭路相逢之势,如果没有反应等于说你们对无罪辩护没有信心,对专家论证意见也没有信心,等于认罪认输了,等于挥刀自宫。为什么不积极应战?电话的那一端传来疲惫的声音:亚历山大,惶恐不安,苦不堪言。

八个字总结一审期间李家律师团的工作:四面惹祸,转身逃跑。当然,我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我无法体会他们的压力和风险。写到这里,可能有网友开始骂我了。请理解刑事辩护律师职责,当社会都在谴责一个人的时候,即使这个人罪大恶极,辩护律师也要为他而战。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平衡,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真正保护好人,也是刑事诉讼律师的职责,这是刑事辩护律师最深刻的荣誉。

在二审辩护过程中,梦鸽毫无疑问的要换律师。这时候换律师,对于梦鸽来说,说不清是案情需要还是心理需要了。海淀法院为这个案件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海外媒体也多有传播。这时候,二审的律师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二审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已经不仅仅是对案情的认识问题了,而是理念问题了:第一,如果坚持无罪辩护,这个案件二审肯定维持原判,辩护与不辩护都一样的。第二,如果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从案情也确实有辩护无罪的空间,你是忠实当事人意志,坚持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实际出发选择目前利益最大化?这是一次诉讼策略的选择,也是律师执业理念的选择。

我们看到了二审律师选择了做无罪辩护。所以,当二审律师把辩护词给我看的时候,我就感觉阅读辩护词的时间非常漫长,因为既然做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就已经没有悬念了。二审坚持无罪辩护就等于没有上诉,当然这是从概率层面讲的。如果律师讲清了不同辩护策略可能导致的后果,当事人明白了,还要坚持无罪辩护,律师就没有过错。律师选择哪一种策略,只要是遵守了执业规范,坚持了法律精神,都是值得尊敬的,不能以胜败论英雄。说实在的,这个案件即使做有罪辩护,如果没有新证据,没有和被害人达成谅解,仅仅改变个说法,二审改判的概率也不大。律师接手二审辩护工作,已经是在做夹生饭了,他们的难处外人是很难感受到的。

隔壁律师老高度着方步走到我办公室来说:“一开始就错了。案发以后,应该让李双江病倒住院,梦鸽精神萎靡,一家人以哀兵示人争取社会同情,然后销声匿迹。让真正有经验刑事辩护律师针对证据和法律真刀真枪的辩护,按照这个诉讼策略,案件的结果肯定大不一样”。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和办案思路,也许不同的辩护风格和诉讼策略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当事人选择律师选择诉讼策略的机会也是失去就不会再来的。案外很多律师从李家案件辩护思路出发评头品足推敲研讨,不是帮谁说话,只是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激起了研究兴趣。

李案二审维持原判,很多人说是梦鸽和律师害了李天一,李家是输家,律师是大赢家。实际上,律师作为群体是受到伤害的。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没有赢得社会的尊敬,反而加深了社会对律师的偏见。好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田参军,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律师尽心忠事,算是一个亮点。

李案引发社会对律师褒贬不一,有一点是有共识的:办理一个大的刑事案件就是打一场立体战争。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配合很重要。刑事律师辩护作为一门专业,一门学问,无论在个案中,还是在推动司法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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