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作为共同被诉人(共同被告)参加仲裁或诉讼的情形。本人最近代理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但由于劳动仲裁本身的特点,在立案时有的仲裁委不让将自然人列为共同被诉人;而到了诉讼阶段,法院又认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但由于仲裁未作为共同被诉人,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障碍,现通过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需要列为共同被诉人(被告)的情形:
在个人挂靠或承包关系中,挂靠人、承包人与所聘用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挂靠人、承包人和被挂靠人、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情况应将单位和挂靠人、承包人作为共同被诉人(被告)参加仲裁和诉讼;单位高管(董事长、总经理等)招聘的劳动者,劳动者无法证明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高管的招聘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清晰,为查明事实、区分责任,需要将单位和个人列为共同被诉人(被告)。
本人新近代理的这个劳动争议,是个人从用人单位(即某公司)承包了该部门过来做业务,现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和其发生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因为无法查清该承包者的身份信息,故暂时无法将其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打算在立案后另行提出申请。但是立案时也许仍会遇到上诉问题。
仲裁立案中遇到的障碍及对策:
如将单位和个人列为共同被诉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往往是不同意立案,也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或决定书。仲裁的大致理由有:1、劳动者必须是和用工单位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和自然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没有证据证明挂靠关系或承包关系,无法追加。
对此情形,可以通过在立案后书面申请追加自然人当事人或开庭时申请追加当事人来解决,鉴于现在的仲裁委大都在立案时已规定了举证时限,建议在立案后以书面形式追加为宜。
诉讼中共同被告的问题及对策:
如仲裁阶段仲裁委已经同意追加自然人被诉人或虽不同意追加但出具了不同意追加被诉人的决定书,在诉讼中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即可。
但在实践中遇到的往往是仲裁不同意追加又不出具决定书的情形,而法院立案是形式审查,要求列的被告以仲裁裁决书为准。此情形下,可以先以仲裁裁决书中的被诉人为被告立案,在举证时限内申请追加被告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仲裁卷宗,法院对于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会依法追加参加诉讼。如此方能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昆明律师杨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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