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不能无限拖延付款,750 万工程款成功回款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10-29热度: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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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工程完工、验收交付多年,结算也已确认,工程款却迟迟不能到位。施工方等来的抗辩是:业主还没付款,所以“付款条件未成就”。这是本案原告某民营企业遇到的真实困境。

2017年7月,某民营企业与公司1签订《某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承接相关工程。某民营企业按约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3年11月13日,经第三方审核,某民营企业分包工程结算金额确定为3600多万元,双方盖章确认。后公司1被公司2吸收合并,相关债权债务由公司2承继。经核对,公司2尚欠某民营企业工程款750多万元(含质量保证金)。

公司2抗辩称:其与某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甲方依据业主的资金到位情况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因建设案涉项目尚欠公司2工程款3600多万元,故某民营企业主张的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利息也不应支持;公司3作为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业主未付款”的抗辩,某民营企业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杨先虎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2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公司3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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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办案机构: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先虎律师

一审法院: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云南省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上诉人:某民营企业

被告/上诉人:公司2、公司3(某大型国有企业)

争议标的:工程款750多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结果:公司2支付工程款750多万元及LPR利息;公司3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PART.3 ·

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01

“业主未付款”能否成为拒付理由?

公司2主张,合同约定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付款,业主尚未付清工程款,因此其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认为,该约定类似于“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施工方,对于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明显有失公允。某民营企业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已履行相应施工义务。按照民法典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公司2作为承继公司1债权债务的公司,应当按约全面履行支付义务。一审法院还指出,公司2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积极向业主追索债权,存在怠于实现债权的情形,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无限期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最终,一审判决公司2支付某民营企业工程款750多万元;二审驳回公司2上诉,维持原判。

02

2.5%质量保证金是否应一并支付?

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2023年11月审计完成,公司2未对某民营企业施工质量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某民营企业施工工程在质保期内没有质量问题,5%质保金应当全部支付。

03

资金占用利息从何时起算?

某民营企业原主张自2018年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双方未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约定,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但案涉工程价款审计报告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故利息应以2023年11月14日为起算时间,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审维持该认定。

04

公司1被吸收合并,债务由谁承担?

法院认定,公司1被公司2吸收合并后,公司1欠付某民营企业的工程款依法应由公司2清偿。

05

公司3为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3系公司2100%持股股东,公司2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审查两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后认为,审计报告中“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往来款”等内容显示两公司之间存在较大金额往来款,公司3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据此,一审判决公司3对公司2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3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对其相关实体问题未作实质性审查和评判。


· PART.4 ·

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

公司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民营企业工程款750多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50多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公司3对公司2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2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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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5 ·

办案手记:六个关键动作

✅锁定结算金额——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和债权债务核对结果为基础,明确欠付工程款为750多万元,减少金额争议。

✅正面回应“背靠背”抗辩——指出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完成,业主未付款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下游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把握质保金返还条件——工程交付多年且无质量异议,5%质保金应一并支付。

✅精准主张利息起算点——尊重审计报告形成时间,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2023年11月14日,使利息主张更符合合同和司法解释规定。

✅穿透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利用审计报告中大额关联往来、资金拆借等内容,促使法院认定股东财产独立性证据不足,判令公司3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稳住胜果——针对公司2二审提交的催收证据、“中小企业背靠背有效”等主张,围绕已完成施工、结算及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答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 PART.6 ·

律师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周期长、证据多、金额大。一份结算审核报告、一个“背靠背”条款、一份审计报告,背后都可能决定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工程款能否收回。

本案中,施工企业已经完工、验收、结算,却因“业主未付款”被长期拖延。法院最终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专业,就是把看似“条件未成就”的付款抗辩,转化为可裁判、可执行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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