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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住址: ;
被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申请事项:追加雷某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周洪生起诉李某某一案,根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昆公交认字(2012)第0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和周洪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某无责任。
雷某某受伤后在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共计100797.69元,该费用是由李某某支付的,但该医疗费发票原件由雷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持有。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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