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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热点问题解析

来源:时间:2014-02-07热度:0

  一、子女抚养权要点

  (一)两周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例外母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十周岁

  征求子女意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1、20%到30%: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一)定期给付

  (二)一次性给付(前提:有条件的情况下)

  (三)财物折抵: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原则: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例外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特殊情况: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诉讼方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协议方式:

  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六、增加抚养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支持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附录之一:常见问题

  父母是否可以约定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如此约定。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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