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晚8时许在该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1号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体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四川省富县陈满所为。
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满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审本案。
浙江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鉴于原审被告人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浙江高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12月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裁判认定陈满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出庭检察员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法庭对有关事实证据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
法庭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场参与旁听的人员及媒体记者共计112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浙江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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