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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由实缴制改认缴制

来源:时间:2016-06-23热度:0

201312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再要求验资,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等。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时间也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股东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定为一个较高的数额,而不用担心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内因为出资困难而不得不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虽然公司法不再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出资到位,但是仍然要求股东按照自己的承诺期限实际出资到位,相当于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再是原来规定的2年或者5年,而是可以更长,但是股东在实际缴付出资之前,对公司负有的债务仍然需要履行。

因此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承诺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没有到位之前,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修改后,尽管不需要验资,但是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未免除;虽然不再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也不再强制要求股东在法定时间内必须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但是股东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时间等。

如果以为公司法修改后因为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时间,因此无论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有多高,反正不用缴纳,就随便认缴,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导致在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其资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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