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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小议昆明301恐怖暴力案件

来源:自撰时间:2014-03-02热度:0

                                                                       律师小议昆明301恐怖暴力案件

游学律师

 案件回顾:2014年3月1日在昆明发生的恐怖暴力案件,截至2日6时,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民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抓获1人。官方发布的地点只是在火车站,但是昆明民间消息称,发生恐怖暴力事件的地点不仅有火车站,还有长水机场、大树营、正大电子城、春城路、梁源小区等地,还称暴徒有10余人,有的已逃窜

    案件疑问:官方新闻有的表述是事件、有的表述是案件,案件与事件是一个意思吗?发生恐怖暴力案件的地点是否只有火车站,民间消息发布的其他地点是否是谣言?昆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是否应当了给昆明市民一点建议?有人认为,见到恐怖分子,人人可诛、当场格杀,这样做合法吗?本次案件中的暴徒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律师是否应当为301案件中的恐怖暴徒辩护呢?

    笔者是律师,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做出解答。第一个问题,案件与事件是一个意思吗?广义而言,案件和事件意思相同。从法律角度而言,案件与事件意思不同。案件是法律术语,而事件是社会生活术语。《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事件”的表述,在《刑事诉讼法》中,找不到一个词。在《刑法》中,有两个法律条文用到了“案件”一词。第二百七十七条地三款“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二款“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所以,“案件”是法律术语,“事件”不是法律术语。

3月1日在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案件,国家主席领导人指示要求政法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案件”。昆明市政府新闻办发布“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中央用了“案件”一词,地方用了“事件”一词。可见中央的表述更合法更规范,技高一筹。

第二个问题:发生恐怖暴力案件的地点是否只有火车站,民间消息发布的其他地点是否是谣言?

昆明民间消息称,发生恐怖暴力事件的地点不仅有火车站,还有长水机场、大树营、正大电子城、春城路、梁源小区等地。而在昆明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新闻中确没有提到其它地方,只提到火车站。如果只有火车站,那么民间消息即为谣言。不过,官方却没有针对谣言提出辟谣。

第三个问题:昆明官方新闻发布会是否应当了给昆明市民一点建议?

昆明301事件一发生,微信上随即迅速流传。有的说暴徒有10余人,有的说发生案件的地点不只是火车站,有的说部分暴徒当场被击毙部分逃窜。总之,搞的有点人心惶惶的。官方新闻发布会上,除了没有对谣言做出辟谣外,还没有说明是否有暴徒是否逃窜,没有建议市民是否要注意什么。需知,如果真有暴徒在逃窜中,还没有抓捕归案,那么暴徒如再次行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给市民一定建议,建议市民采取保护性措施,那么真有市民遇到暴徒行凶,至少有个准备。

第四个问题:有人认为,见到恐怖分子,人人可诛、当场格杀,这样做合法吗?

针对301案件,有网友发表评论说,对这种恐怖暴徒,人人可诛杀,当场格杀。本律师认为,遇到暴徒正在行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措施,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是不刑事责任的。在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徒行凶行为,面对这样的暴力犯罪,别说警察,即使是普通百姓,即使当场把行凶的暴徒当场打残甚至打死,不但不构成犯罪,反而是正义之举。因此,警察当场击毙四个,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举动。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有条件和限度的,超过限度,则是防卫过当,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何谓防卫过当呢?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了规定了正当防卫,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指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人可诛杀、当场击毙”的观点是错误的。官方通报“民警当场击毙4名暴徒、抓获1人”。如果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人人可诛杀”,可以“当场击毙”,那么公安民警为何不直接把抓获的一枪击毙呢?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也被制服,不可能再行凶,因此,公安民警就不能把的一枪毙命,否则是违法犯罪行为。即使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十恶不赦,确实死有余辜,但是也得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判处死刑,经过法定程序来执行死刑。其他任何人、组织都无权擅自处死。同样,对于逃窜的其他暴徒,第一,他是否是暴徒,不好判断。第二,即使他真是在301案件中逃窜的暴徒,如果他没有正在行凶,那我们不能拔出手枪或提出马刀将他打死。我们应当做的是马上报警,或者告诉相关部门,或者告诉周围的群众,或者避开。

第五个问题:本次案件中的暴徒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昆明301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呢?构成《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残疾恐怖活动罪”及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刑法》120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人有疑问,这个罪名最高才判处无期徒刑,死了那多人啊?不急,第120条第2款接着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可以按照《刑法》232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301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第六个问题:律师是否应当为301案件中的恐怖暴徒辩护呢?

尽管在301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恐怖暴力行为已造成29人死亡、130余人受伤,给百姓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但是,犯罪嫌疑人同样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为其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尽管律师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同样有辩护的必要。

律师辩护,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合法办案。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是他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获得合法的侦查、合法的起诉、合法的审判、合法的执行;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律师对侦查尽管不合法法律的侦查手段比如刑讯逼供提出监督、申诉等等。我们不能忽视律师的辩护,更不能因律师为恐怖暴徒辩护而把律师看作坏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作为国家机关,代表的是正义,因此要用合法的手段来制止、制裁非法行为,绝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即使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死刑,但是让要其按照法律的程序去死,让其死得明明白白。律师的价值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文由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尤学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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