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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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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促进产业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信用纪录三年内没有不良纪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3%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各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经贸、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以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2、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并列入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证明,县和县以上税务部门提供的上缴税收和减免税收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5、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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