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推进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带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加快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相关政策,参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首次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较同类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且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权明晰,市场前景好,能显著增强企业竞争力,属于国家、云南省重点发展领域,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新产品。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云南省重点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认定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首次(或首批)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上市销售的全新型或改进型产品;
(二)产品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在本行业和领域有良好的带动示范作用;
(三)产品质量可靠,性能良好,通过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食品、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云南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六)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明晰。
第六条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一)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新产品、获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新产品;
(三)对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新产品;
(四)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特点和比较优势,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和发布制度。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或评估(评审、鉴定)意见或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五)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六)有代表性的2家以上用户的销售证明或相关材料;
(七)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八)与申报产品密切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的州(市)科技局审核盖章后上报;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单位的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评审程序:
(一)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15日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申报单位;
(二)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分批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以会议形式进行咨询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定;
(三)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进行审定。对经审定的产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申报单位等;
(四)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发布云南省重点新产品目录,并颁发《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的评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制订评估指南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业政策: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为本产业的关键产品、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等;
(二)技术水平: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状况、产品采用标准情况,产品可靠性等;
(三)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产品市场需求、品牌竞争力、预计经济效益等;
(四)产品社会效益;
(五)产品风险:即产品在技术、生产、经营管理、市场销售、行业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对产品未来发展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扶持措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产品,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优先列入省科技厅相关科技计划或给予一定研发经费补助;
(二)对符合国家新产品计划的给予重点推荐;
(三)享受国家、省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或追回所发证书,三年内不得参与省重点新产品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管理机构、中介机构、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严格保守申报产品的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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