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尤学律师,尤学律师电话:136 0871 6514。
交通事故没有划分责任如何赔偿
案件简介:2013年1月,张某驾驶电动车与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大队勘查后,无法认定因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本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张某在医院支付了医疗费2万余万,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于是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赔偿。那么,对于该起没有划分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呢?
尤学律师解析(咨询电话136 0871 6514):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法庭质证的程序才能确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的相关证据,对于不能独立完成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组。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时基于过错责任来承担的,只要是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否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的。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机动车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推定过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过错在于机动车。在诉讼过程当中,非机动车、行人作为原告只要证明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大小问题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尤学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电话:136 0871 6514,0871-63359448,地址:昆明市关上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栋302室。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