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海盗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在现代社会又卷土重来,并和全球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甚至与恐怖主义同流合污,从而成为当今世界的一项重要威胁。按照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飞机、人员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愿参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者,也视为海盗行为。依据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盗行为属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属于国际法确认的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因此,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也就是说,根据公约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近日以来,索马里海盗事件成为出镜率最高的国际新闻之一,索马里亚丁湾的地理位置在国际航运中有着特殊重要性,但由于索马里国内政局的混乱及军事力量无力管控,以致海盗犯罪日益猖獗,给各国贸易运输、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亚丁湾由索马里半岛突出的尖角与也门的海岸线相夹而成,是连接亚、非、欧三大洲的海上咽喉,各国出于对自身运输、贸易、乃至人员财产安全的保护,必然要求该海域治安有序,运输畅通。各国巨型货轮被劫持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国家纷纷派兵前往亚丁湾"剿匪",我国也于
2 索马里海岸的地理特点与当今局势
索马里位于“非洲之角”,扼守红海入口,是从印度洋经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交通要道,任何想经红海穿越苏伊士运河前往欧洲和北美的货轮,都要穿越这段海域。据统计,世界上14%的海上贸易和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索马里良好的地理位置为海盗活动提供了方便,因此海盗自古以来就存在。
1991年1月,索马里逐步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国内各派不断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权并存的格局。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反政府武装可以随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组建了临时政府。连年战争,加上自然灾害,给索马里带来110万难民。贫穷和战乱让许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致使其30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处于“失控”状态,使得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索马里海盗的活动范围很广。在东西长约
3目前国际立法状况
鉴于海盗行为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安全的的严重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赋予了各国在公海上拿捕海盗的权利。该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在公海上打击海盗行为,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国际法对公海自由原则的例外,因为按照公海自由原则,在公海上的船舶是置于其所属国家的排他性管辖之下的,他国不得干涉,但如果彻底贯彻这一原则,海盗之类的危害海上公共秩序的范围行为便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7条规定:“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虽然公约第105条规定各国都有在公海上拿捕海盗的权利,但并不是任何船舶如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船舶,而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
机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
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各国派遣军舰在索马里沿岸的公海海域打击索马里海盗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国军舰在公海上打击索马里海盗应当遵守公约规定了原则、规则和制度。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的第1816(2008)、1838(2008)、1846(2008)和1851(2008)号决议均特别申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第1838(2008)号决议吁请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根据《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行为,尤其是部署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同时吁请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本国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活动的国家按照《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采用必要手段,取缔海盗行为。由此可见,各国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在索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打击海盗分子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的,是符合国际法的。同时,各国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索马里海盗,这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的规定。该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
行为。”虽然许多国家派遣了军舰前往索马里海域,但如果相互之间缺乏合作,亦可能仍留给海盗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各国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在联
合国的协调之下,共同打击索马里海盗。
4国际法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上的不足
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给相关国家打击海盗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现实状况表明,国际法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上还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由于没有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国际合作打击海盗的行为予以规制,直接影响了国际反海盗合作的实际效率。如前所述,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尽管有关法律规定给各个主权国家很大的自主权,但是,由于没有专门规制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不同主权国家在反海盗法规上又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有些法律规定上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得海盗即使被捕获,也往往不会受到严重惩罚。还有不少国家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现实考虑,放弃了打击海盗的努力。特别是各国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一般不允许其他国家进入自己的领土和领海打击海盗,这直接影响到国际反海盗合作的实际效率。
(二)由于没有专门的国际公约规定对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导致在司法制裁上出现混乱现象。目前,索马里国内缺少有效治理的政府,这迫使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各国对于海盗的司法制裁大多依据一种非明确规定的国际法准则,即任何政府都有权惩处违反所有人广泛认同的国际法标准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存在争议,很少有国家支持一国处罚因侵犯另一国公民的第三国公民的做法,这也就导致很多国家在参与海盗治理过程中“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有专家建议对索马里海盗适用“属地管辖”,但将海盗交由索马里过渡政府处理又会引起各国人权保护方面的担心。根据伊斯兰教法,海盗分子交由过渡政府处理,可能会被施以砍手甚至砍头的刑罚,这对国际人权维护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5国际法需完善的方面
上述分析说明,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国际法适用已陷入一种困境,破解这个困境是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重要任务,更是国际法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上需要完善的重要原因。因此,国际法对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立法需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三方面:
(一)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国际合作打击海盗的行为予以规制,以改变以往那种附带性的立法形式。要详细规定海盗活动发生国、受害国海盗来源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协调主权国家间的行动,使打击海盗变成各国的国际强行义务,而不是各国可以自由选择履行与否的选择性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堵死海盗生存与活动的国际法律空间,防止一些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敷衍塞责,从而推动更多国家参与到国际反海盗合作的实际行动中来。
(二)在专门的国际公约中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对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将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引入到打击海盗国际犯罪中来。当海盗行为符合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时,可以被视为一种战争罪行,可以归入危害人类罪,由国际刑事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制裁。同时,确立以安理会为主导的打击海盗的专门机制。联合国安理会于
(三)要妥善处理对海盗的打击活动。对意图伤害护航船只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海盗,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各国军舰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在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时,应遵循国际法所规定的打击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以最小的代价制止海盗行为。还必须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对油轮等容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实施护航时,应注意避免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可燃烧性物品泄漏。但是,在打击海盗行为中侵犯国际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各国在打击行为中敲响警钟。例如,
索马里海盗现象不是孤立的,有效地打击武装海盗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上达到预期效果。
6结束语
海盗猖獗只是索马里政治、经济、社会、人道各方面深刻危机的一个缩影,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表象。国内政治混乱、经济瘫痪,再加上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尚未能进一步考虑这些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需要,逐步造成了今天的局面。比如《公约》体制下的公海捕鱼自由,看似各国都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情况却是,韩国现代化的捕鱼船可以大摇大摆的来索马里附近海域捕鱼,理论上索马里的破渔船也是可以去韩国公海捕鱼的,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相关政治经济国际条约向索马里这样的国家适度倾斜,向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或者生存机会,相关国际问题会减少一些。"既然索马里附近的鱼都被捞光了,有本钱的买卖不让人做,那就只好铤而走险。这是劫持巨轮'天狼星'号的海盗头子的自白,'我们很绝望,谁派军队来都不能阻止我们。'"看似极端,但从一个侧面表达了国际国内双重因素重压下催生了索马里海盗问题。因此,从根源入手,方是索马里问题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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