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视野 / 法律文章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其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比例

来源:时间:2012-12-27热度:0

 

1,事故责任的划分的相关的规定(三大块,三个具体法律法规做了规定,但是具体的细节上面有一些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8,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严格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①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80 - 90%的责任;②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 - 70%的责任;③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 - 40%的责任;④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20 - 30%的责任;⑤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造成具有故意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事故责任的划分的相关的规定的细节差异 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代理人选择《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然更为有利,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该会议纪要,机动车最高承担70%的责任,而如果使用《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最高只承担60%的责任。 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代理人反之,如果是机动车一方的代理人,选择使用《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则更为有利,所以就算是一样的案件中,处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角度,也会由不同的依据。 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比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就可以区分为2部分,限额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限额外按照具体责任的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律师| 律师队伍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备案号:滇ICP备15000321号-1

电话:0871--63359448传真:0871--63577449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B区4楼

技术支持:昆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