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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承建中,施工人员受伤,房主(建房这家人)与承包人(包工头)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担责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来源:张伟时间:2019-01-18热度:0

案情简介

20177月,李某(房主)与韦某(包工头)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韦某承建李某位于长坡村约300平方米的房子,房子2层,包工包料。后韦某与钱某私下口头约定,由钱某自行组织人员携带工具设备从事搬砖工作,辅助韦某建造房屋。20178月,由于脚手架没有固定好,钱某在吊砖过程中不慎摔倒并被架手架砸中头部,造成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20188月,钱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李某、韦某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54万余元。

 

庭审焦点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韦某委托,指派李飞、张伟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与庭审。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关系的确定。

被告李某与被告韦某之间属于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双方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李某的二层房屋为低层建筑,不适用建筑法,选任的承建人不需要相关资质。因此被告李某作为定作人,选任被告韦某作为承揽人没有过失,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韦某与原告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钱某代理人认为原告与我方当事人系雇佣法律关系,我方认为二者间并非雇佣关系,当属加工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雇佣与加工承揽确实容易混淆,甚至在许多案例中二者并非泾渭分明。二者主要有以下分别:

首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其次,合同主体之间所处的地位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其三,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其四,报酬支付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其五,工作方式不同。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其六,工作的内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与我方当事人(被告韦某)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从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位、合同目的、对接方式、劳动报酬的支付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举证质证,申请知情证人出庭作证,实地调查取证等,充分论述证明了我方当事人与原告钱某属于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详见判决书)。最终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仅承担109511.27元的赔偿责任(原告起诉金额5498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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