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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

来源:时间:2012-12-27热度:0

 

1,交通意外事故的相关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及其交强险的适用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是否就意味着双方只能按照交强险的无责赔偿的限额进行处理,现实中也多次发生类似的事故。真实案例:2005年6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正驾驶出租车在街上空车行驶,突然左前轮轮胎炸破,致使方向失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无牌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属于交通意外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高某为获得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以出租车司机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如何处理呢?比较认可的做法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具体来讲,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当然在无过错责任的大前提下,对于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即在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而机动车已采取了必要措施的话,适当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才能够完全的免除责任。在了解以上的归责原则后,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虽然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根据上述的原则,出租车主李某应当对于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出租车主李某应对于高某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同样高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正确的。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高某本案中所造成的损失与出租车主李某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李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依法不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出租车主李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高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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