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新闻(记者:苏洪兵 张木良)四川成都报道: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无论官与民、企业家和普通百姓、有钱的和无钱的,均应人人平等。在众多的事实与铁的证据面前,“暗箱操作”是无法与公正相抗争的。然而四川高院(2011)川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中,有若干与事实不相符之处,有上行下效、同流合污之嫌,业已“尘埃落定”的判决,未能以法律为准绳,置原告当事人李斌蒙受近千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打击。欲哭无泪,投诉无门,铁板钉钉的现状,给原本就离奇的一桩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披上了些许神秘的面纱。

在施工期间,三台水电建安公司再与李斌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平武龙池、草源水电站补充协议》,李斌在该协议中提出,因现有地质情况与原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所签2359.81万元的工程款无法完成实际工程量,要求三台水电建安公司按实际的工量追加工程款,均被口头应允推诿下来。另经原告当事人李斌证实,主业主方岷江电解锰厂、平武电力公司与三台水电建安公司所签施工合同,未标明地质结构和岩层类别,从而为后来的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埋下隐患。三台水电建安公司提交的平武龙池草源电站《设计概算》表明,将设计概算的第五部分划定为其它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土地征用费、管理单位准备费,料石勘测设计费统一计入总承包工程款中,从而大大减少了应投入预算,使工程施工方在增大施工量的同时,被三台水电建安公司从中克扣大笔资金,其故意隐瞒及欺诈之方式,蹊跷得不言而喻。早在2005年12月4日,工程承包施工方负责人李斌曾通过三台水电建安公司递交平武黄羊河龙池、草源电站的地质状况与原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索赔申请书,向主业主方提出追加工程款,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而主业主方仍按原订合同价款5400万执行,对工程施工方的再三索赔要求置若罔闻,一次次予以马虎对待。根据合同第24条之规定“责任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全额向另一方赔偿”之规定。显然,主业主方故意在回避,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在川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中,曾提及有悖诚信之言,然而,参与该案终审的法官们,在判决中是否依法办案?为何对平武黄羊河龙池、草源电站总决算只字不提,所产生的超工程量是在原设计有变更的前提下造成的,既然业已成事实,在施工承包方无数次申请递交总决算表后,仍然石沉大海,不是无所求,而是求而不得,要吗就是主业主方一开始就玩忽悠,根本就不想让施工承包方“就坡下驴”。因设计埋下的隐患,主业主方压根儿就不想解扣,无论你如何挣扎,总有套住的办法。据了解内情人透露,相关主业主方曾放出狠话,宁可将超工程决算的钱用在拉关系、摆平法院上,也不付给承包施工方。难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一边倒”。处处与主业主方密切配合。个中原由实难评说。 创造和谐,民生利益高于一切,一个拖了好几年的民事经济纠纷案,终于被四川省高院终判了,是站在主业主方的观点上,还是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玩的人脉关系,很难只言片语说得清。既然业主方在原设计有所变动的前提下,所造成的追加索赔工程款理应全额赔付到位,而不是将理赔款用于与法院拉关系上。置广大农民工的血汗钱如肥皂水,白白的流入部分贪官手中。百姓如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个别的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其行为似蝼蚁毁堤,有损党的光辉形象,时时阳光,切实的以广大人民利益为重,而不是“一边倒”的护一家坑一家。
记者述评:纵观该案的终判始末,不难看出有多处事实回避,其一: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从而追加工程款只言片语,无处理措施;其二:将相关土地征集费、勘测等等费用统一纳入其总承包费用之中,有人为隐瞒克扣之嫌;其三:只按所谓的原合同价执行,未能以事实为依据,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推而拖之,更未就整个工程的总决算提出裁决审理意见!本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执法机关避重就轻的一边倒做法实难以理服众,还事实于真相,是该案终判法官应尽的职责,认真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这一理念,切莫再用法律忽悠人! 本社将对该事件进行进一步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