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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需担责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1-22热度:0

现如今、饲养宠物是一种常见的爱好,早已成为时尚、潮流。现在的城市小区中,随处可见带着猫、狗等宠物散步的人。如果缺少管制也会有风险。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仅是烈性禁养犬故意伤人,不牵绳的可养犬也会突发伤人。小编结合《民法典》就饲养动物可能出现的责任为大家总结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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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犬冲出撞到行人或者电动车致人受伤,犬主人是否担责?

答:应当担责。

《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狗主人是否担责?

答:应当担责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责任可以减轻。

3.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主人是否担责?

答: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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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49条 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

如果你遛狗不牵绳子,即使受害者故意激怒了狗,狗的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宠物的主人不能免除责任或免除责任:

  首先,如果宠物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接种疫苗、遛狗不系绳子等)。因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宠物主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宠物主人饲养禁止饲养的狗,并造成他人损害,宠物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理由减少责任或免除责任,只要你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如果宠物伤害了人,你就要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强调了养狗的责任取向,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范作用,以文明的方式养狗,他们将进一步敦促主人注意自己的责任,停止让狗乱跑。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宠物饲养人、管理者遵守《民法典》,以文明的方式养狗,以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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