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法院网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厦门“亿万富婆”李宝华、凌如发特大集资诈骗案已经被厦门市中院受理。
检察机关指控,李宝华自2007年4月起投资设立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昀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馨名媛美容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除小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活动外,大量资金用于购买住宅、豪华汽车、游艇、珠宝首饰及家庭支出等。
经查,2008年至2011年,李宝华以支付月息2%-24%的代价,向李文勇、杨志红、连宗焕等十余人非法集资共计15.76亿元,归还本息合计18.75亿元;向被害人张国琛、杨秀玉等30余人非法集资共计13.3亿元,归还约9.7亿元,余款约3.6亿元未能归还。
凌如发为获取非法报酬,配合李宝华向集资对象作虚假说明,为李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在明知李宝华未能按期归还集资款项且其自身不具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李向他人集资提供担保,担保的集资金额高达6.74亿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63亿元。
起诉认为,李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债能力,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大量人员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总额近30亿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造成约3.6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经济损失;凌如发帮助李宝华以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活动,为李宝华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给被害人造成1.63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两被告人均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李宝华违反公司法规定,抽逃对企业的出资0.7亿元,构成抽逃出资罪。
据悉,该案系我省近年来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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