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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考试中请他人替考 替考者和考生均被判刑

来源:检察日报时间:2016-05-30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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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没能通过,便请朋友来帮忙替考,结果自己和朋友双双触犯了刑法。这起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县的董某、徐某代替考试一案,经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在芜湖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董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董某、徐某均为芜湖县人。董某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即科目一考试)。在自己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董某找到朋友徐某商议,想请徐某代替他参加考试,徐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28日下午,董某电话告知徐某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让徐某来自己家中拿身份证以代替他参加考试。次日上午9时许,徐某来到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准备以董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考试。在考试前查验身份时,徐某被监考民警查获。徐某在考场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董某主动投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代替董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董某、徐某在代替考试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董某、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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