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昆明专打房地产律师游学律师:13608716514。
贵州贵阳专打房地产律师解读:商品房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定为,一方发出要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以本案中的认购书来对照比较,可以看出,认购书也具备了合同构成要件:第一,签订认购书的双方都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第二,认购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内容合法,没有违法无效的情况;第四,签订的形式合法。因此,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也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手机扫一扫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