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一中年男子张某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0万元赠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后该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妻子在取款为其治病时才发现丈夫的上述赠与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前养子和丈夫告上官渡区区人民法院,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前养子返还150万元。
律师支招:
我接受原告陈女的委托后,认真分析研究其案件材料,并收集了与本案相关的汇款证据,经了解,原告陈女和被告张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5年收养一子张某某。2008年11月,张男、陈女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养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养子张某某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张男仍对养子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张男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养子的银行卡共计150万元。2014年5月底的一天,张男突发脑溢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女用张男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150万元赠与养子。陈女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1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养子,便找养子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养子拒绝。
同年8月28日,我代理原告陈女向法院申请宣告张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张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我有代理原告陈女将养子及丈夫告上官渡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官渡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接受被告张男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和被告张男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原告于被告张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其1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张男赠与被告张某某150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莫一次性给付原告150万元。
■律师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不可擅处大额共同财产
林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男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女的同意,擅自将与陈女的夫妻共同财产150万元分6次赠与养子张某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女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女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养子张某某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张男将150万元赠与张某某的行为无效。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林启凤律师 13888186839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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