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在这样的沉重代价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新交规”)呼之即出,加大了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随即产生了一个无人不知的原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在酒文化深厚的我国,人逢喜事无酒不欢,那如果朋友因酒驾肇事,共饮之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期专家说法我们再次邀请到了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第一部主任的杨偈律师为我们讲述饮酒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同饮朋友的责任划分。
2013年10月26日,云南省某钢铁厂职工常先生受朋友黄兴林的邀请共进晚餐祝贺升迁。参加饭局的还有黄兴林的另外3个朋友。常先生与这3人并不认识。饭间和在KTV中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时至凌晨,一起唱歌的李韬骑摩托车载方加品离开。因李韬已达到醉酒状态,又系无证驾驶,在骑行途中发生车辆侧翻,导致方加品身受重伤,变成“植物人”。事后,方加品的父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多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多达140余万元。原告一方认为,常先生等5名“酒友”作为成年人,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并且在明知李韬和方加品饭后还要返回住处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并导致李韬醉酒。二人将骑车离开时,常先生也没有极力规劝,因此是此悲剧发生的诱因。于是要求常先生等5人每人补偿方加品2万元经济损失。
综合本案案情和大量证据,杨律师认为常先生不应当承担方加品的损失,并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方加品要求常先生补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
“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是大量存在的,二者产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就要看哪个能保护更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会按此列出一个排名,也就是法学理论上的“法律位阶”,排名靠前的就是更能保护大众利益的,是法律规则和法院判决优先考虑的。本案的判决和引用的法律正是为了保护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处于法律位阶的上位的。当然,如果常先生等人愿意支付一部分费用给方加品,那是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并干预,但这与法律无关。
酒后不能开车,这是大家熟知的原则。可是在“无酒不欢”的我国传统文化中,朋友聚会又难免喝酒。如果我们参加朋友聚会,其中有人酒后开车并导致事故,一起喝酒、吃饭的我们是否须要对此担责?这是本案引发的一个普遍性疑问,也是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毕竟在这个交往频繁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朋友,朋友聚会喝酒后发生事故又在所难免。
如果本案支持了对方的诉求,那以后朋友约出去吃饭我们是不是要先问:今天的饭局喝不喝酒?如果喝酒的话是否有人开车?如果他开车出事了会不会起诉我赔偿?这是很荒唐的。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并且法院也按照这样作出了判决,那我们可以断言:今后我们将不敢和陌生人在一起吃饭!
本案是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和“醉驾入刑”的大背景下发生的一件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注:本文摘自找法网专家说法栏目http://china.findlaw.cn/shuofa/shuofadetail/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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