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昆明交通事故律师杨偈[jié]:137-0871-1023。)
2014年5月30日下午,曾健受曾远、肖明所雇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至五指峰路交叉路口,车厢内搭乘杨俄、史军两人及运载模板等物。车辆制动过程中,车厢所载模板向前移动挤压杨俄,造成杨俄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认定曾健承担全部责任,杨俄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前,杨俄已在第三人南华公司赣州项目部从事杂工工作一年八个月。肇事车辆系曾远、肖明等人共同所有。曾健系曾远聘请的司机,月薪2600元。事故发生在肖明联系的某业务过程中。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曾远、肖明赔偿杨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9.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持异议。由于曾健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杨俄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均应由曾健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曾远、肖明为曾健的雇主,故曾远、肖明应承担曾健所应负的赔偿责任。杨俄虽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已在南华公司赣州项目部从事杂工工作一年八个月,且该项目部在赣州市章贡区城区,所以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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