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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游学律师时间:2016-06-07热度:0

  居间人提供虚假信息要承担责任吗

 

一、案情简介。

罗玉珠系昆明市官渡区誉欣货运信息服务部经营者。2015年1月15日,魏鸿有55吨钢材需从安宁运输至曲靖市会泽县,遂通过电话委托罗玉珠帮忙联系货车。当日自称“李文林”的驾驶员与罗玉珠取得联系,罗玉珠查看了驾驶员“李文林”驾驶证及行车证,行车证载明云A89378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高其远在。罗玉珠随即把该驾驶员的行驶证及驾驶证照片发给了原告。之后驾驶员“李文林”驾驶的云A89378货车与在安宁与魏鸿联系并装载了55吨钢材需从安宁出发。后来魏鸿告知罗玉珠,驾驶员和钢材均不知去向。双方遂向向昆明官渡公安分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案件未侦破。

二、起诉过程。

原告魏鸿诉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钢材损失17万余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诉求理由为: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虚假的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原告的钢材丢失。

三、接受委托。

2015年6月4日,罗玉珠委托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所指派尤学律师担任被告罗玉珠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查询了罗玉珠的报案报告,驾驶员和车辆信息。询问了当事人罗玉珠,曲靖市会泽县纸厂派出所对李文林的协查函证据,昆明市官渡区誉运欣货信息服务部委托介绍协议书,武钢集团昆明钢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的钢材发货单。誉运欣货信息服务部登记卡等证据了解了案件事实。本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被告所承担责任在百分之十左右。

四、审理过程。

    官渡区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8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尤学律师认为,《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充分说明,居间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本案罗玉珠是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呢?没有。本案罗玉珠是否“提供虚假情况”呢?没有。相反,罗玉珠尽到了审核义务,她审核了李文林所提供的行车证和驾驶证,但该证件是真是假,她只是形式审核,即用肉眼、常识来判断。她不是公安警察,没有相应的系统和平台来核实该证件的真假。而实质审查的义务只能由原告方承担,但原告没有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且本案钢材丢失主要责任为承运人的诈骗,加之原告未派人押车,存在重大的过错。因此被告最多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官渡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尤学律师的意见,只判决被告承担2万元的责任,其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律师点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什么情况下居间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只有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尤学律师(原名游学),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电话:136 7879 2139,座机:0871-63359448,地址:昆明关上国贸路725号宏兴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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