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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判决了法院不通知辩护人

来源:自撰时间:2012-11-20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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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判决了法院不通知辩护人

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应当公开,即公开宣判,同时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辩护人。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不把判决书送达辩护人、也不通知辩护人领取。产生这种现象之原因在于,法院不重视律师制度,忽视辩护人,全然是我行我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该规定,宣判分为当庭宣告判决定期宣告判决两种。无论是哪一种,判决书都应当送达辩护人。但是在实践中,别说送达,连通知都没有,辩护人往往是宣判后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知道判决结果,才看到判决书。

法院不按时把判决书送达辩护人,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了被告的权益,间接后果是司法制度。因为被告人受到判决书后,是否上诉,往往难以作出判断,故而有的被告作出不上诉的表示。当辩护人知道判决结果,认为应当上诉时,但上诉时间已经过了,因为辩护人没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是以被告人受收判决书的次日起起算。

《刑事诉讼法》163:“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见该法没有规定判决书应当按时送达辩护人的规定,这是立法的漏洞。为此,《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应当规定按时送达辩护人。其次,还应当增加辩护人的上诉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能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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