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协议离婚。2011年9月2日李某为达到与张某复婚的目的,为表示诚意,给张某写下借款30万元的欠条。但事后双方并没有复婚。2012年8月张某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称李某曾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与2010年6月24日写下借款欠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30万元。被告李称自己曾向张某写过欠条,但自己是想与张某复婚为表示诚意才写的,并没有真正的向张某借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出欠款的证据仅有欠条一张,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陈律师【138 8856 6513】点评:
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的来源、借款的流转及借款的动机等相关事实,同时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因此,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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