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单位在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后因为单位某些变化,如岗位被撤销或者有更好的人选时就想撤回该通知书,但是此时就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某些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要求该应聘员工履行一定的劳动义务,风险就更大。
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前应该做到审慎性,即保证不能出现或尽量避免“撤回”的情况发生。比如对于每个岗位的设置的必要性做审查、以及应聘人员的综合条件是否与该岗位足够匹配。否则企业将为自己的工作失职埋单。 此外,这里有一个关于体检与发出录用通知顺序的问题。刘正宇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做了体检之后再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因为如果员工患有乙肝等情况,单位一般是不予录用的,但是若向员工发出了录用通知后因为“乙肝”原因拒绝录用,有“就业歧视”的嫌疑,如果劳动者有异议,会认定为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国家有明确规定,除了一些与卫生行业等有关的企业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不予录用。而当员工先行体检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虽然从时间上不能做到效率最大化,但是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下一篇:安防企业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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