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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时间:2013-12-14热度:0

 一、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对于协商不成的,可起诉离婚。但诉讼中亦可通过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促成以调解的方式离婚成功。 

  但是,对于双方户口在外地,而人又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经济、快捷;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办理离婚无疑是最佳途径。

  从法律上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只能诉讼离婚: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

二、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则就是“自动取得原则”——即只要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就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异的一方得到了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就拥有了对孩子的探望权。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无需说明,当事人就应该完全清楚,所以离婚协议中写不写都没关系。那位给你们办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就此问题特别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这里。

    因此,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视权。而且,关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改变问题,你可以与丈夫某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你还有权单独就探望权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离婚需怎样办理?

第一步,夫妻双方应当起草签署离婚协议,最好先经过律师的审查、修改、补充。离婚协议需涵盖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共识,其二是就小孩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其三是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达成共识。

 

    第二步,双方带上离婚协议书,并持相关有效证件共同亲自到当初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有效证件是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个人免冠照片两张。

 

四、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如何借助法律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避免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又满足探望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父母顺利地探望子女。

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选择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但对协议离婚后,一方按协议中有关探望权的具体约定行使探望权受阻时,如何寻求救济,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探望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有探望权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做可以减轻法院的诉讼案件压力,也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而且从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来讲,探望权的行使时效性特别强,一般协议中都约定每月探望几次,有的每周都要进行探望。如果要进入诉讼程序,必然要相当长的时间,这类案件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为三个月,即使有的法院采用速裁程序,也至少要一个月的时间,不利于权利的保护。有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探望权一方应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探望权判决,参照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当事人对履行探望权有争议,法院应先进行审理,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进行重新确定。

有探望权一方应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探望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望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涉及探望权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故法院审查时,只应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不应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如在确认法律效力的诉讼中被告提出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法院还要审查探望权人是否符合探望中止的法定理由。探望权中止的前提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何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实施以上不良行为提供条件,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其探望权。此外,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酗酒、吸毒等行为,或者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绑架子女的企图等等,也可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中止探望权只是探望权的行使的障碍,并非剥夺,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望权人原享有的探望权应可恢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该为对方看望子女提供方便和机会,尽量不要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过多的阴影。以上只是笔者在碰到此类案件的一点体会,相信最高法院在以后的解释中会将涉及此类案件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陈律师[138 8856 6513]建议:

既然双方离婚是迟早的事情的话,那协议离婚是个比较明智的选择,木然会面临较高的诉讼费用、心力、财力等等。通常是双方有一个或数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向,导致诉至法庭,律师建议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就是:可以在律师的主持下,双方平静心情,帮助双方分析一下最终的法院最可能的审判结果,最终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省时、省力、省心。

 

陈金玲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88566513,QQ号码:523564413,微信号:a13888566513地址:昆明市关上金汁路556号宝海花园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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