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达,法律是由一系列没有生命力,但富有内在意义的文字组成,因此,法律的灵魂和活力需要法律人去赋予,法律的精神需要由法律人来阐释,法律人就是法律的代言人,如果没有法律人的解释和赋予,法律本身就无法鲜活起来,法律就没有生命,这就要求每个法律人都要有一颗良心,一股悲悯情怀,一身的正义情感。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可能是由于平时案件太多,成天要疲于办案,工作太忙,见过太多的社会丑恶行为,慢慢地就将自己变成了一套办案机器,办案变成了一个流水线的作业,从而在无形当中将嫌疑人、被告人看作是这条流水线上的产品,起诉书和判决书一旦写成,检察院和法院的公章一盖,被视为流水线上产品的被告人、犯罪人就此诞生,这样,在检察官、法官眼里,这些被告人似乎不是一个有血有肉、有丰富内心世界的人,而是一件件产品,只要这个产品经过刑事诉讼这条流水线多个环节的检验,判决书一出,就可以生成产品。这样的法官、检察官往往就会在不经意之间失去了灵魂,失去了良心。在司法不独立的体制下,他们更加不敢根据法律人的专业知识、理性、经验和良知对案件作出独立的思考,在办理一些为了生计而涉嫌的赌博、卖淫等穷人的案件时,机械地适用法律,没有表现出法律人所应有的悲悯情怀,从而沦为一群没有灵魂的法律人。
例如,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什么是情节严重?自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之后,对于刑法第359条从来没有出台过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第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而《解答》第9条第二款又提到:《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时过境迁,如果将介绍卖淫三次就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无法保证罪责刑相适应,无法实现刑罚公正。正是因为如此,全国各地司法机关自行规定和掌握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浙江高院明确规定,介绍卖淫20次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上海高院则规定,介绍卖淫10次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而福建省则掌握在6次以上,这种简单以次数来判断情节严重过于机械,无法体现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也正是因为如此,北京高院出台了一个正式通知,这个通知还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即在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把握上,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包括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主动性、被告人有无前科劣迹等因素,单纯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三人次不宜再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但在个别法官眼里,为了图省事,就是简单地以次数来裁量刑罚,而不是考虑案件的综合情况。我曾经对这种机械司法进行了批评,并对司法解释以及各种各样的不是司法解释的内部规定、批复、答复等现状表达出不满时,法官说了一句:法律不是批判的对象,我说:我从来没有批判法律,我批判的是司法解释,批评的是那些各种各样的连司法解释都不是的内部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以及各种各样的内部规定、文件、会议纪要、批复、答复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往往都超乎法律之上,超乎于刑法典之上,甚至超乎宪法之上,依法治国,最后变成了依司法解释、依领导意见、依内部文件治国,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内部文件〉领导意见的效力层级关系,最后变成了领导意见〉内部文件〉司法解释〉法律〉宪法这种反法治(人治)的效力层级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两高”垄断了对法律的解释权,尽管两高的解释是有权解释,但有权力就等于掌握真理吗?掌握权力就等于掌握真理吗?司法解释就能代表刑法的真义吗?自认为掌握了权力,就可以掌握真理,这是一切罪恶的根源。
在办理案件中,我喜欢与法官、检察官沟通,而不是勾结,喜欢和他们交流,而不是交易。有时候他们也认同我的观点和主张,但他们又表现出很无可奈何的样子,说这个他们没法决定,无权决定,有时候明知这样的判决太重,不符合司法正义,但会说,这也没办法,司法解释、内部文件等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他们只好机械地适用这些规定!
那么,为什么法官、检察官不敢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呢?这固然有司法不独立的原因,但在具体原因上,许多法官、检察官总是担心如果独立地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良心做出判断,会收到领导或者上级机关责任的追究,担心对方当事人怀疑案件背后有猫腻。
总之,一个有灵魂、有良知的法律人,一个有良心的检察官、法官,应当把每个被告人当做一个有血有肉有灵魂的人,如果检察官、法官失去灵魂和良知,司法正义无从实现,因为检察官、法官的良知才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保障。一个灵魂的法官、检察官面对着那些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草根群体,应该怀着挽救的慈悲情怀,应该好好思考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打击惩罚,更不应该为了惩罚而惩罚!一个有灵魂的法官、检察官应该学点佛学的思想,保持一份法律人的良知,以点化、教化、挽救被告人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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