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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来源:时间:2013-02-26热度:0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高某某,男,41岁,住址:河南省范县孟楼乡赵庄村102号。

    

    申请事项

  撤销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昆公交认(2012)第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事故重新划分责任,邬荣贵承担主要责任,高广贤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及理由

  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9月30日,邬荣贵驾驶云A883DF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朵亩村出发前往昆明市区。21时37分左右,邬荣贵驾车以5档约为68千米/小时的速度沿西北三环西至东向小型车专用道由西向东直行至西北三环普吉立交附近路段时,遇高广贤跨越西至东向西北三环主、辅道间绿化带后进入主道由南向北在邬荣贵车前步行横过西北三环主道,邬荣贵见状采取措施避让不及,所驾车左前部与高广贤身体相碰撞,致高广贤被撞摔跌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高广贤伤情为重伤),邬荣贵所驾车局部受损,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责任划分情况:

     邬荣贵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高广贤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和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交警确定邬荣贵、高广贤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结合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交警四大队认定邬荣贵、高广贤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邬荣贵在驾驶车辆没有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在夜间通行时没有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结合本案事故来说,邬荣贵在夜间驾车行驶并没有减速慢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高广贤交警认为他有两条违法行为,实际上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没有走人行横道。

    二、退一步说即使高广贤有两条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是以人为本,侧重保护非机动车一方。而机动车一方是高速危险交通运输工具,因此,在本案中邬荣贵有两条违法行为,即使高广贤有两条违法行为,在责任划分方面不适用对等原则,而是应当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而不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应该由机动车方邬荣贵承担主要责任,而高广贤只承担次要责任。如果高广贤也是机动车一方,那么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以人为本,侧重于保护非机动车一方,并且高广贤实际上也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即使高广贤有两个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邬荣贵)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注: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游学律师13608716514,QQ5312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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