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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赡养之痛

来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0-12-07热度:0

杨爷爷现年91岁,是云南某化工厂退休工人,2002年老伴去世,共育有四个子女,都是云南某化工厂退休工人,后经人介绍2003与丧偶的李奶奶认识,一直相互陪伴至今,子女最开始极为反对,认为李奶奶不是退休工人,两人文化差异太大;杨爷爷和李奶奶相守了17年,平时生活均是两人自理互相扶持,2020年杨爷爷91岁,患有冠心病等多种慢性病;李奶奶83岁,患有糖尿病以及眼睛有严重的白内障,因年事已高,两人感觉生活琐事都出现困难,遂跟子女提出来,想要去养老院,希望把厂区分配的宿舍卖掉,一半给子女,一半留下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但四子女不签字也不同意去养老院,后杨爷爷提出请一个护工,四子女也不同意,杨爷爷和李奶奶无奈只好向国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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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云南省高院值班提供法律援助,两位耄耋老人相互搀扶着,颤颤巍巍的走进高院寻求帮助。希望法院要求他们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同意他们去养老院。我听完杨爷爷的诉求,决定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后五次跑安宁法院、安宁公安局、安宁某社区处理案件,对杨爷爷一家的情况也有了详细的了解,后调解失败,于2020年11月18日在安宁某社区开了阳光法庭,社区来了大部分中老年人,开了四个小时,庭审中很多问题都引出了当下最为棘手的问题。

 身为一名律师,也不仅仅是一名律师,也是子女,更是将来孩子赡养的老人,我浅谈一下关于老年人再婚、子女赡养等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人口生育水平随经济水平提高而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赡养成了社会迫在眉睫的大问题。

国家面对当前问题,相继出台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与时俱进的政策。

居家养老是面向三无老人,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社区养老是指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老人住在家中,由社区人员上门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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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引入了国家、社会、社区的力量,但赡养老人的责任,真的可以全部推给国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不仅仅是赡养,还要‘善’养,经济上无忧,生活上无虑,精神上无痛。

本案中杨老人的四位子女坚决不同意杨老人提出的请求,他们坚持的理由是,经济上杨老人有退休工资,并非无收入老人,子女没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在生活上,只是端水吃药这样简单的动作,对李老人和杨老人来说完全可以完成,精神慰藉上,前几年两位老人都可独居,为何今年不可以,子女也有自己的家庭做不到陪伴老人。而四位子女耿耿于怀最大矛盾就是杨老人与李老人的婚姻关系,四位子女从传统观念来看认为老年人结婚丢人现眼,其次坚持认为,李老人与杨老人进行婚姻登记是为了谋求杨老人的财产,会让四位子女继承到的遗产减少,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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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如杨老人的四位子女认为的那样吗?

律师指出四大误区。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强制性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逃避,本案中子女主张的因杨老人有退休金有收入而拒绝给付赡养费于法不合。

退休金的初衷是国家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一种保障,能让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每一位劳动者能安享晚年,是国家对公民的关怀。这与子女赡养自己父母是两个独立事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并不能因此而解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应当给父母赡养费。

本案中,杨老人的退休金要支付慢性病的医药费,还需承担生活的日常花销,已经陷入了经济困难,四位子女应当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给付杨老人赡养费。 

二、赡养老人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人到老年身体机能下降,抵抗力衰弱的同时各种疾病都显露出来,这是无可避免的生理现象。

赡养不仅金钱上的给付,还有生活上的照顾,生活琐事独立出小小一件确实是不足一提,但生活是无数琐事的叠加,随着时间的推移,患病的高龄老人已无力承担。

国家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中,需要对老年人进行生活上的照料。

本案中四位子女对高龄杨老人生活困难视而不见,让其独居不上门照料,也不请人照料杨老人起居,拒不履行对父亲杨老人的照料责任,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老年人婚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老年人婚姻在我国一直都是一大社会问题,老年人丧偶后,希望在晚年通过再婚寻找到新的伴侣,在再婚过程中会出现老年人自身的心理问题,家庭成员之间的融合问题,再婚后不进行婚姻登记问题,子女对父母再婚的干预问题。 

但须知,老年人精神上也需要慰藉,同样需要爱,国家与法律一直都在鼓励老年人去追求幸福美满的晚年。老年人在社会和子女上都得不到过多的关注,极易产生寂寞心理,一个相依相伴的伴侣对老年人来说是抚慰心灵,排遣寂寞的良药,极大降低老年人的心理疾病发病率,维持了社会小家的稳定,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大家的稳定。

子女需要改变陈腐观念,在法律上任何人都有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国家保护普通公民间合法的婚姻。干涉他人婚姻,阻止他人婚姻,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国家对每个小家的重视程度,都是以保护的姿态在鼓励着自愿的双方结婚,从未对老年人婚姻有过特殊看待,即使身为双方老人的子女,强行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或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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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年人再婚并不一定影响子女的遗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杨老人所住房屋是杨老人与已逝前妻婚内财产,与已逝前妻共同所有,即使杨李老人后与李老人再婚,产区房屋也是二人婚前财产,李老人不会因为与杨老人结婚登记后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四位子女继承自已逝母亲的份额并不会发生改变。

因此,子女根本无需因为担忧自身继承的财产份额会被老人的再婚配偶分走而反对老年人再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在杨老人去世前,继承发生前,该厂区房的所有权人仍是杨老人,在杨老人持有的一半份额以及对已逝配偶继承份额部分,其可自由处分,四位子女无权通过抢走房产证的方式干涉杨老人对自己财物的处分。若四位子女通过抢夺房产证等行为来确保自己继承的利益,已经侵害了杨老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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